入室搶劫判多少年 入戶搶劫未遂如何量刑

一、入室搶劫判多少年

入室搶劫判多少年 入戶搶劫未遂如何量刑

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專門規定入室搶劫罪,而是將入室搶劫行爲被作爲搶劫罪的一種情節加重犯。對於入室搶劫行爲,仍然定位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於“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二、入戶搶劫未遂如何量刑

入戶搶劫的這是指行爲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爲。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說“戶”,應理解爲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爲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爲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爲“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爲,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爲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爲是其搶劫行爲的手段行爲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依照刑法,入室搶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爲人入室搶劫,但因爲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中斷,是犯罪未遂,又因爲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情節輕微,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行爲人,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3年。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但是對於入室搶劫行爲怎麼處罰,很多人並不清楚。可以說入室搶劫行爲是搶劫犯罪中的嚴重情節了,那麼對應的處罰肯定也就不會很輕。由於《刑法》中並沒有規定入室搶劫罪,往往有此行爲都是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