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看以來所差無幾,但法律上其實有着許多不同。因爲在法律體系中,罪名數不勝數,而很多罪名可能相差不遠,但卻會因一字之差而定性不同,量刑也不同。這都要求我們學會要界定這些看似相同,但實質卻有根本不同的罪名。比如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的問題。下面與我們本站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如何界定

1、首先,需要明確戶的特徵。“戶”的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居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主要是指人們在戶內享有家居生活的自由和安寧,以及不受他人干擾、窺探和破壞的隱私權,也是公民個人私權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後者爲場所特徵,是指人們對戶的空間區域享有佔有、使用、支配和自由進出的專屬物權性權利,非經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出入。兩個特徵缺一不稱其爲“戶”。

2、其次,應當把握“入戶搶劫”的構成條件,入戶搶劫的構成條件可歸納爲兩點:

(1)一是入戶具有非法性,即未經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也就是以實施搶劫犯罪爲目的,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如公然破門而入,祕密侵入,欺騙侵入等等。但行爲人基於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則不屬於“入戶”搶劫,構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搶劫處理。如管道修理工以維修爲名進屋後,臨時起意實施暴力劫財行爲,就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2)二是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場所的特定性,即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入戶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是否構成“入戶”搶劫的問題。如果暴力行爲發生在戶內,可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於戶外,則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3、第三, 刑法確立入戶搶劫做爲加重處罰的法理依據。刑法加重處罰“入戶搶劫”的本旨就在於保護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寧平和、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權以及個人休養生息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入戶搶劫觸犯了刑法規定第263條搶劫罪和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公衆心中,“戶”是其休養生息的神聖處所,家居生活被視爲最安全、最可靠的避風港。

而入戶搶劫,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而且徹底打碎了居民心中對生活的安全感,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嚴重危害家庭的安寧,動搖社會的安定,對人們的心靈產生強大的震撼力,其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所以,刑法把“入戶搶劫”做爲加重情節之一。

所以,透過上述多方面的切入點,我們就可以對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進行界定了。而法律上對於界定關鍵點規定的如此細微,也正是體現了法律這門學科的嚴謹性與專業性,只有每一罪名都來源可溯,有詳細判定標準才能規範法制,構成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