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與入室搶劫

入戶搶劫與入室搶劫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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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入戶搶劫的區別

入室搶劫並非都是入戶搶劫這個問題很重要,涉及是否屬於搶劫罪的8個加重情節之一“入戶搶劫”,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問題。

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我國法律之所以對“入戶搶劫”規定了較重的刑期和作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是與“戶”的特殊性及法律對“戶”進行保護的要求相適應的。爲此首先對“戶”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

1、入戶搶劫是指行爲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爲。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說“戶”,應理解爲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

2、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爲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爲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爲“入戶搶劫”。

3、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爲,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爲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爲是其搶劫行爲的手段行爲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