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殺人是否有死刑?

一、入室搶劫殺人是否有死刑?

入室搶劫殺人是否有死刑?

如果爲搶劫而殺了人,此以搶劫罪處理,爲搶劫罪的從重情節;如果搶劫完畢後又殺人的,涉嫌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當數罪併罰。無論如何定罪,此類犯罪性質惡劣,影響極其嚴重,均可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認定“入戶搶劫”,應當注意的問題

(1)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爲“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並不以每次搶劫行爲己經既遂爲前提,並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爲是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即可。所謂數額巨大應當認爲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後的實際所得數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額巨大。將明顯以數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的財物爲搶劫目標但未遂的情況,也按本加重情節處理,實際是將搶劫的指向數額與加重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所得數額相混淆。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行爲人以重傷害、殺害被害人爲手段,意圖以該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奪取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應當認爲是搶劫罪的方法行爲,該方法行爲所造成的重傷或死亡結果,屬於搶劫罪的加重結果;行爲人在搶劫行爲終了之後,爲了滅口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該故意殺人行爲獨立於該搶劫行爲之外,理應獨立評價,另行認定爲故意殺人罪。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爲人是否穿着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爲是軍警人員。對於行爲人僅穿着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七)持槍搶劫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持槍搶劫的槍要求是真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入室搶劫殺人是屬於情形比較惡劣的,只要觸犯了刑事犯罪,那麼就會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死刑來進行判決,這都是會按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保障到讓犯罪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