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殺人犯判死刑嗎?

入室搶劫殺人犯是否判死刑得看具體的情況,搶劫殺人屬於嚴重暴力犯罪,會面臨較重的懲處,甚者死刑。具體結果還要看案件具體情節和律師辯護情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搶劫殺人犯判死刑嗎?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於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刑事責任年齡爲14週歲。只要已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根據刑法規定,搶劫行爲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

(2)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過程中,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攜帶凶器搶奪公私財物;

(4)搶走公私財物。

上述四種搶劫行爲中,理論上將第一種稱之爲標準的搶劫,第二種叫轉化型搶劫,後兩種則屬於準搶劫。行爲人只要有四種行爲之一即可構成搶劫罪。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凡在列車內對旅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相威脅、暴露或者暗示攜帶有兇器,或者依仗人多勢衆,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等,強拿旅客財物或者以“借錢借物”爲名,索取財物的,以及對旅客實行強買強賣,侵犯旅客財產權利的,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3.搶劫罪侵犯客體的雙重性,決定其犯罪對象也有雙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財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在場的與被害人有直接關係的其他人。其中的財物,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有財物;可以是合法擁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違禁品。但一般認爲,不動產不能成爲搶劫罪的對象。

4.本罪主觀方面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爲人只是爲搶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債務,而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

5.鑑於搶劫行爲本身有較大的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沒有情節和數額的要求,因此,只要實搶劫行爲,原則上都應當以搶劫罪論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除外。

入室搶劫殺人犯情節嚴重的會判死刑,但是是否判死刑得看法院的判決,入室搶劫殺人犯兩罪是數罪併罰的,因此刑罰會重,情節嚴重是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或者是無期,沒那麼嚴重的,量刑就在三年到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