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一、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強迫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揹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成立強迫他人吸毒罪,需具備以下四項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爲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違揹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爲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爲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就可構成犯罪。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強迫他人吸毒罪屬於故意犯罪,也就意味着要是過失實施了相關的行爲,那麼最終是無法認定構成此罪的。至於構成本罪的主體,法律中明確規定只能是自然人,不過也要求是年齡達到了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的話也是無法認定構成強迫吸毒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