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和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和處罰

毒品有關的犯罪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同時又是危害人生安全的犯罪。本罪指違揹他人意志,使用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揹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爲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爲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爲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我們認爲,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爲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的情節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