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販毒也就是販賣毒品,在這很多國家都是會受到處罰的一種行爲,當然在我國也不例外。並且在實施了販毒行爲的時候,就會被認定構成販毒罪,不過此時也要考慮到實際的主體情況。那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販賣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數量最多,涉及範圍最廣的一種犯罪,毒品的販賣是毒品從製造到消費過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環節。世界毒品非法貿易的利潤已超過石油利潤,販毒已成爲全球性問題。我國販賣毒品的案件在全部毒品案件中所佔比例極高,呈逐年上升趨勢。究其緣由,系毒品案件具取證難、舉證難特點和證據體系尚未完善的現狀所致。查獲並審判的案件與毒品現狀相距甚遠,主要原因在於證據的收集和認定存疑。目前全國毒品走私、販運活動仍很嚴重,販毒主體以青少年和農民爲主。

二、販毒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販毒案件取證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係。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透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於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販賣毒品的行爲往往與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是一起的,但如果同時實施了這幾種不同的行爲,那其實都是被認定爲一個罪名的,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至於販毒主體,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構成販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