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強拆主體如何推定?

一、我國的強拆主體如何推定?

我國的強拆主體如何推定?

強拆時推定強拆主體,是由法院根據強拆的實際情況來推定的,行政部門應當提交有關強拆的證據來支撐其強拆行爲,不能證明的則可以推定徵收主體爲強拆主體,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而定。

強拆時推定強拆主體由法院來判決處理,在被強拆人未報警以及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具體行政機關所爲時,爲減輕被強拆人的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推定。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是土地徵收的主體,在被強拆人因爲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舉證不能時,根據市縣政府發佈的徵收公告,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市縣人民政府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實施強拆行爲,若不能證明,法院會推定徵收主體即是強拆主體。

二、合法強拆要考慮哪些因素?

合法的強制拆遷,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拆遷人應當依法辦妥拆遷手續,如拆遷許可證等。

2、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已屆滿:

(1)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所定的拆遷期限已經屆滿;

(2)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簽發的公告指定的搬遷期限已屆滿。

3、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4、經多次勸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以保證被拆遷人獲得權利的補救。

6、拆遷人已經爲被拆遷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拒絕搬遷,此項條件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7、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證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會因拆除等原因而消滅或破壞,一旦事後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查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政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時候會進行強拆,由此造成的衝突事件也很多,大部分強拆都是非法的,應該制止,但是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並且在規定時限內久久不肯搬離的,此時我國的政府部門可以組織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