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到行政強拆主體?

一、如何找到行政強拆主體?

如何找到行政強拆主體?

可以透過瞭解徵收的程序來找到行政強拆主體,已經徵收了,那麼就是人民政府或者是房屋的徵收管理部門作爲強拆的主體。若在徵收程序已啓動的情況下,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爲。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則不難確定行爲實施主體。故對於此種情況,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透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爲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爲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爲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啓動應當考慮是否對保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助益。若審判監督程序的啓動對保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無助益,只是訴訟程序的空轉,徒增當事人的訟累及司法資源的無謂消耗,則便不具備啓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必要性。

二、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強制性拆除的這樣一種活動,那麼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因爲實際上這是一種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行爲,必須要嚴肅的處理,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這會涉及到一些行政處分的問題,所以必須要找準行政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