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後身份證動態管控幾年?
吸毒後身份證動態管控額時間一般都是3年,吸毒動態管控,從最後一次被抓放出來,連續三年以上派出所監督檢測,有記錄證明沒有復吸,然後可以逐步申請取消。
1、涉毒被抓案底終身,動態管控全國聯網,身份證資訊報警被查。
2、連續三年派出所尿檢監督檢測,如果沒有復吸,可以開具證明,然後申請取消動態管控。
3、取消動態管控之後,身份證報警也不會被檢查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二、吸毒的處罰
1、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爲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吸毒行爲可能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對於吸毒的這件事情不能保持絕對理智的心態,一旦吸毒成癮,可能不是行政拘留15天就能戒掉毒癮的,所以很多人從看守所被放出來之後依然會走上吸毒的這條道路,反反覆覆的復吸,這樣一來,只要後續被公安機關發現就會強制性的對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