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單位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單位犯罪有過失犯罪嗎?

存在過失犯罪,單位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爲是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職務行爲。單位過失犯罪的存在,對於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我國《刑法》條文中有13個具體罪名涉及到了單位過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單位過失犯罪的存在,對於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我國《刑法》條文中有13個具體罪名涉及到了單位過失犯罪。單位犯罪過失是單位具有的一種獨立於單位內部人員的整體性罪過形式,具體可分爲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單位過失犯罪之“過失”因爲單位意志區別於個人意志,故從形成機制來考察,其主要包括基於轉化型單位意志的過失、基於承繼型單位意志的過失以及基於單位監管義務的過失等三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此統稱爲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已嚴重擾亂和侵害了我國的正常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而且這些危害行爲呈現出頻率愈高、範圍愈廣、危害愈大的顯著特點。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成爲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與此同時,在我國法學界,關於單位犯罪問題的爭論也是由來已久,爭論的內容涉及單位犯罪的方方面面。

單位犯罪在我國法律中始出現於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此後許多單項刑事法規都規定了單位犯罪,現行1997年刑法雖然也作出了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但是由於這些規定仍然過於原則、簡單和模糊,因此它似乎只是在法人犯罪抑或單位犯罪的稱謂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到目前爲止,刑法學界對單位犯罪中的諸多問題仍然尚未達成共識。

在單位犯罪理論中,單位犯罪的罪過是單位犯罪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單位犯罪的本質,也關係到單位犯罪概念的存在的合理性問題,對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且單位犯罪主觀方面體現出與自然人犯罪諸多的不同,對於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

由此,“單位過失犯罪”也成爲一個學界及實務界長期以來爭論的焦點問題。本文即是以單位之罪過形態爲視角對單位過失犯罪所做的探析。正如美國學者賴斯所言:“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爲,首先要停止把法人類推爲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的本來面目,即一個複雜的組織體來分析法人的行爲。”本文在研究過程中,正是意識到了單位是一個異於自然人主體的法律行爲主體,因此對其“過失”的探討也充分考慮和結合了單位作爲社會組織體所具有的獨特屬性。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中是存在過失犯罪的,即是單位那麼也是一種整體性的犯罪形式,雖然有的地方已經否定了單位過失罪的存在,但是在現實中難免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這種犯罪行爲主要體現單位責任人的職務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