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即行爲人雖然有能力、有條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爲人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或者雖然認識到,但錯誤地認爲可以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二是主觀願望與實際結果相分離,即行爲人主觀上並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但由於其錯誤認識而導致了偏離其主觀願望的危害結果的發生。
我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