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單位犯罪怎麼處罰

一、騙取貸款罪單位犯罪怎麼處罰?

騙取貸款罪單位犯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騙取貸款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冒名頂名”貸款。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兌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準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單位犯罪實行的基本上都是雙罰制,單位的普通員工不會被追責,但是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給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