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應當怎麼確定?

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實施犯罪行爲以後,發生分立,合併,或者重組的情況,應當追究原單位直接負責主管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單位名稱發生更改的,應當以原單位名義起訴法院,只要單位權利與義務存在,就應當追究單位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應當怎麼確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閉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關於單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問題

具備下列特徵的,可以認定爲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爲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北、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應根據單位實施走私行爲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單位進行合法經營的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根據單位人員在單位走私犯罪活動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確定爲一人或者數人。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而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行爲的人員,如果其行爲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環節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二、關於單位走私犯罪後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以及單位被依法註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單位走私犯罪後,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只要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存在,應當追究單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責任。走私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後,原單位名稱發生更改的,仍以原單位(名稱)作爲被告單位。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爲訴訟代表人。

單位走私犯罪後,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以及被依法註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無論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是否存在,均應追究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原走私單位判處罰金的,應當將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作爲被執行人。罰金超出新單位所承受的財產的,可在執行中予以減除。

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是所述,希望滿意。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爲了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等組織,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實施犯罪行爲,應當根據其合法經營情況確定,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實施犯罪的人員,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