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單位犯罪 認定單位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何謂單位犯罪

何謂單位犯罪 認定單位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這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爲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爲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爲。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爲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認定單位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1)以單位名義,出於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之趨動。單位組織成員或一般自然人盜用、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對於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全部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私人所有的,應認定爲個人犯罪。

(2)由單位意志決定的,這是單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對這一點,在許多學者的觀點中都作了肯定,但對此,通常的理解爲經單位集體討論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將這種理解作爲單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並未概括出單位犯罪類型的全部情況,其弊端是:首先,難以劃清單位自身與單位代表或單位成員的犯罪界限。因爲按這種觀點,所謂單位犯罪和單位代表或單位成員將單位作爲道具加以利用而實施個人犯罪就沒有區別。按此觀點,單位代表或單位成員的意志直接轉嫁給單位自身,成爲單位的犯罪意志。那麼,單位犯罪的範圍是應該沒有什麼限制的,只要單位領導人爲單位利益經過決策程序所出的決定都應看作是單位自身的決定和行爲,而且,作爲預防單位犯罪的最佳對策,應當是處罰單位代表或成員。因爲,只要讓他們不產生犯罪念頭就夠了,而沒有必要特地處罰單位。這些推論顯然與我國刑法規定相悖。其次,上述理解有擴大或縮小單位犯罪範圍之虞。一方面,因爲凡單位集體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就是單位自身的意志,而實施的犯罪都轉嫁爲單位犯罪;另一方面,只要證明單位代表或成員與犯罪無關,則就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使有些單位犯罪逃脫法律的刑罰追究。再次,上述理解尚不涵蓋現實生活中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如在一些規模大的企業中,由於擁有複雜的決策程序,業務實施責任分散,單位代表往往不直接干預具體業務。在實際中,造成的犯罪結果往往因難以尋找與單位代表的關係而難以定罪。

反之,在一些小企業中,權力集中,這種企業犯罪,很容易映證單位領導的責任,由此對單位定罪。這樣,就造成了罪與非罪因企業規模而有區別,造成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鑑於以上分析,我們應認識到單位自身情況對單位中的自然人作出某種決定時會有很大的制約作用。正如美國的法人犯罪論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法人並不是單純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爲實現自己的既定目的,會透過一定方法,在制定正式規則的同時,還會增加報酬、晉升職稱或官職等巧妙刺激自然人的目標。即單位是具有遠在其組織人員的自然人的總和之上的影響力和複雜性的社會組織體。所以,筆者認爲,在考慮單位犯罪的單位意志時,除了單位決策機構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意志外,還必須融合進單位自身的制約機制的因素。即當單位決策機構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主觀惡意,只有在單位本身的制約機制下,如單位的組織制度、章程、業務範圍等的範圍內,即其成員主觀惡意與單位性質、利益相聯繫之中,才能上升爲單位集體的主觀惡意。

(3)法律規定爲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所謂單位刑事責任,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從犯罪單位來講,刑事責任就是單位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爲(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的一種應有的承擔。從國家方面說,刑事責任就是國家對實施刑事違法行爲(犯罪)的人的一種否定評價。在衆多的理論和學術觀點中,認爲只有單位的違法行爲達到法律規定爲犯罪的程度,且必須受刑罰處罰,單位的該行爲纔可被認定爲犯罪。筆者認爲,刑罰只是刑事責任的一個內容或稱後果。刑事責任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單位犯罪是單位負刑事責任的基礎。而單位受刑罰處罰必定是單位應負刑事責任的時候。

在單位犯罪中,又區分爲一般單位犯罪和特殊單位犯罪,後者主要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作爲犯罪主體,而前者往往就是一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單位犯罪在《刑法》規定的罪名中畢竟是少數,而一些罪名除了單位可以構成犯罪之外,其實自然人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