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與責任人起訴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與責任人起訴認定條件是什麼

單位犯罪與責任人起訴認定條件是什麼

單位犯罪與責任人起訴認定條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是追究單位犯罪中領導或決策人員刑事責任的基礎。一般來說,單位領導或決策人員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屬於決策者,是單位犯罪意圖、犯罪計劃、犯罪陰謀的創制者,是決定單位犯罪的最高指揮者或者策劃者。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關於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如何處罰,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紀要》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係,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的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區分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量刑幅度內就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紀要》反映了根據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來判處刑罰,而不依共犯處罰,明確了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與共犯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責任人員。一般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處於支配地位,通常是單位犯罪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單位犯罪的實施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其行爲的危害程度較重。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往往是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授意下具體執行的,所起作用較小,其行爲的危害程度較低。因此,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雖然參加了單位犯罪的實施,但是法律對其處罰在程度上應當輕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單位犯罪其強調的一直是單位犯罪,其存在多人共同犯罪。其利用非法手段獲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爲,根據相關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爲。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應該遵守法律制度,共同建設和諧美好的社會,預防犯罪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