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一)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三)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爲,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在遇到要求國家賠償的情況時,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是是否因司法環節出現錯誤導致需要國家賠償。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情況下我們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民事訴訟的國家賠償,不能隨意判定國家賠償,這是對民事案件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