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案件中止辦理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賠償案件中止辦理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案件中止辦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案件的處理情況,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和證據的蒐集情況而定,只有在相關情況的調理取證情況不能認定時,纔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中止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