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押權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一、如何訂立質押合同

汽車質押權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車輛質押的成立與生效車輛質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質押合同。《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了: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

二、汽車質押人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質押關係中,訂立合同的時間並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現實中以質押財產實際交付的時間爲準。《物權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車輛設質需要以登記作爲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況下,認爲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伴隨着車輛交付,質押關係就成立並生效了。對於債權人來說,有效控制了債務人交付的車輛,一般情況下對於保障債務履行已經起到了相應的作用。

二、汽車質押人在質押過程中要注意些什麼

車輛質押有可能存在的風險。在車輛質押關係中,對質押權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是出質人將車輛再次抵押或者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因出質人揹負其他債務,而導致該車輛被查封。結果是質權人雖然佔有了車輛,卻不能就該車輛實現優先受償權。如果出質人將車輛出質後,又將該車輛抵押給第三方,並且進行了登記,質押權與抵押權並存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先於質權。雖然質權與抵押權同屬於擔保物權,按照物權法的理念,設立在先的擔保物權應當優先受償,但現實中要打贏質權優先與抵押權的官司並費易事,但這不得不說是《擔保法》與《物權法》設立過程中的一種疏漏。爲防範此類情形,質權人除了及時收取,妥善保管車輛的行駛證和登記證,最好能在設立質權時去車管所登記備案。

汽車質押權人的責任該如何承擔?首先,我們要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訂立規範完整的質押合同。並且在合同中提出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自己在對方違反合同約定時,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嚴格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按時接受車輛,並及時檢查車輛是否符合約定。最後,及時履行相應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