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產品質量糾紛重合如何承擔責任?

一、侵權與產品質量糾紛重合如何承擔責任?

侵權與產品質量糾紛重合如何承擔責任?

侵權與產品質量糾紛重合按照賠償具體的損失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可,《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生產者只要其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爲和不積極作爲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二、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個同時存在的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缺陷產品作出定義性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缺陷的規定爲依據判斷是否爲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規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這要根據每個案件,每種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判斷。比如,一個裝配有ABS防抱死裝置的汽車,在緊急剎車時車輪抱死,並在路面留下了明顯的輪胎剎車痕跡。那麼依據ABS防抱死裝置的功能特點,我們可以判斷這輛車的ABS裝置沒有發生作用,可以初步判斷其存在缺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傷害的事實。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過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

(3)、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確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通常有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造成的,要求生產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則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些侵權類型的產品,他們都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說哪一些類型的產品是容易出現這樣的一種缺陷,存在缺陷的過程當中要存在過錯,然後在具備這些條件之後的話,當事人就可以提出一定的賠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