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

產品質量糾紛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

產品質量糾紛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

產品質量糾紛責任由製作商或者是提供定做產品的主體自己承擔以及銷售商來承擔,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退換的,協商不成收集證據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1、造成產品質量糾紛事件多,而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偏少問題的原因。

一是社會產品生產質量環境較差,假、冒、僞劣產品充斥市場各個角落,廣大消費者對用法律保護自己購買消費用品的信心不足,發生產品問題後,只要沒有給自己造成較大人身和財產損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訴,而對處理結果關心不夠或置若罔聞;

二是消費者協會調解過程時間較長,審判環節的訴訟成本較高,對消費者透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也產生一定的影響。調查顯示61%的產品質量事件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不超過300元,26.5%的案件損失在300-2000元之間,因此消費者不願意花費過多的時間、精力、財力討一個“說法”,而自認倒黴。

三是消費者不能有效地儲存證據,也是造成訴訟案件少的一個重要原因,表現在購買商品時不注意索要發票或不注意儲存發票,缺少提起訴訟的基本證據,另外在發生產品質量事故後不注意儲存現場,甚至無意破壞現場,或者投訴不及時,造成訴訟時作爲原告應有的證據滅失。

2、產品質量糾紛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有:

一是矛盾突出,表現在消費者與生產、銷售者對損害事件發生的責任認識不一致,生產、銷售者的免責事由及消費者自身過錯雙方爭議較大;

二是消費者的弱勢心理在訴訟中轉折膨脹爲優勢,把對假、冒、僞、劣產品的憤怒和牴觸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產、銷售方,表現在請求賠償數額瞞天要價,爭議額大,不能營造調解氛圍,難以達成調解意見;

三是銷售者與生產者相互推諉,有的產品銷售者環節較多,生產者有直接生產商、承包商、組裝商,還有掛靠單位,造成產品責任後,各個單位互相扯皮,調解誠意不足。

3、司法鑑定在產品質量紛紛案件中往往成爲輸贏的關鍵。根據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作爲被告的生產、銷售者負有舉證倒置的責任,事實上生產、銷售者在生產、銷售產品時已經經過了嚴格的檢測,取得了相應產品質量的合格證。但是在訴訟中,消費者往往對透過質檢部門合格證不認可,在進行司法鑑定時,社會鑑定機構與質量檢測部門結論不一致情況屢屢出現,這也是造成該類案件調解難,上訴率高,多次鑑定的主要問題。

產品質量發生問題,比如一些電子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有可能使得使用人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所以對於責任的承擔問題也比較重要,一般未生產該產品的生產者來承擔,但是銷售者也要承擔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