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原告方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原告方的舉證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原告方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自己的賠償權利存在就應證明侵權責任三個方面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失(即損害後果);

3、產品缺陷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原告沒有證明上述三個要件的存在,那麼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張的權利不存在的結論。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分爲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生產者的舉證責任和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中,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的權利。如果是透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檯的所有者。新消法頒佈後,網絡購物中的網絡交易平臺也可能成爲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資訊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有哪些特徵?

1、對象的廣泛性。此類糾紛涉及的對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藥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種產品類型,其中較爲典型和多發的糾紛有,大宗消費品如汽車、家用電器如空調、熱水器、保健類食品藥品,以及珠寶玉器交易等。產品責任糾紛類型的多樣性和關乎民生的特點。

2、責任主體的多重性。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運輸及倉儲人都可能成爲責任主體。同時,爲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法律也賦予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的權利。此類糾紛的責任主體可能呈現多重性。

3、損害後果的複合性。在實踐中,產品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害往往不是單一的,除了對產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財產損害以外,還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損害,結果嚴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此類糾紛的損害後果呈現出複合性的特徵。

綜上所述,消費者因爲使用不合格產品導致人身受傷或的,可以將商家起訴到法院,作爲原告,除了提供訴訟狀外,還應當承擔一定舉證責任。原告主要是能證實產品的確有缺陷、自己受到損害及兩者之間存在關係等。原告舉證困難的,法院可以讓商家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