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爲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產品責任則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賠償責任。

可見,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是兩個既相關又不相同的概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爲賠償損失。

2、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爲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3、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爲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爲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爲: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爲: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4、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

產品質量關係到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產品出口、經濟發展、國家形象,或許因爲我國法律對產品質量所規定的處罰不夠嚴重才導致我國的產品質量狀況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和市場變化的需要。爲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可適當提高產品質量責任的處罰力度,當然最主要還是生產者以誠信爲本儘量減少產品質量瑕疵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