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產品質量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二、產品質量責任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材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係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材料;

4、當事人爲產品責任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產或經營的產品而所受到的損失,如病歷、被損毀物品的購物發票等。

(三)證明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

1、致使原告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的證據,如購物發票等;

2、質檢部門就被告生產或經營的產品的性能所做的鑑定結論等。

(四)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由此可見,在產品質量合同糾紛案例當中,雙方當事人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是不一樣的,對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說,如果不能證明免責事由的存在,就需要就產品質量侵權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