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承擔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立法上看,在動物致人傷害時,一種是動物的飼養人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是動物的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