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怎樣打贏國家賠償官司?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補償?怎樣打贏國家賠償官司?

國家賠償指的是國家由於錯判或誤判而對受害人補償的一種方式,是一種法律制度。如果受害人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向國家申請國家賠償,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怎樣打贏國家賠償官司?今天小編將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

一、哪些情況可以國家賠償申請訴訟

(一)、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三)、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爲,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國家賠償標準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

1、概念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是指在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或賠償請求人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直接針對賠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的程序。賠償請求人一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國家賠償決定乃非經判決撤銷,仍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中,可以調解結案。

2、性質

毫無疑問,國家賠償司法救濟程序屬於司法程序。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有待學界進一步探討。筆者建議:宜採用行政訴訟程序,賦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更多的舉證責任,更有利於請求人的國家賠償取得權。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的,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權力行使行爲合法,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採用結果責任原則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必須證明損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3、管轄

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遵循《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但如法院爲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爲保證程序公正,該法院應當迴避,可考慮透過提高審級或異地管轄的方式予以解決。

以上就是對國家賠償的相關介紹,透過文章的閱讀,相信您已經對“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怎樣打贏國家賠償官司?“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這裏要注意,受害人一定要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纔可以進行申請訟訴。如果您有進一步疑問,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