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的方式有幾種?

國家賠償申請的方式有幾種?

國家賠償申請的方式有幾種?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爲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戶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爲的侵害而脫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爲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要具備的條件,換言之,國家在具備什麼條件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

(1)侵權行爲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爲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於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爲要件。侵權行爲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爲的主體的哪些行爲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爲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爲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爲違法,職務行爲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爲,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纔會有賠償。並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徵,纔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

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

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職務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爲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繫。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繫,國家才負責賠償。

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備時,國家纔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的賠償專門是針對因國家人員在執行的過程過判斷錯誤使公民受到了傷害所給出的賠償,一般我國的賠償方法就會針對不同的情況給出不同的方式賠償,因此,受害人在申請賠償的時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也會根據情況來作出最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