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後是否要追責?

一、國家賠償後是否要追責?

國家賠償後是否要追責?

對於是否要追責就要看實際情況,如果是屬於過失的行爲一般是不會存在會追責的;

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賠償中: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爲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

(四)刑訊和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國家賠償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之後代表着確定是屬於違反了國家的條款而讓公民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但對於在賠償之後是否要追究責任就要看執法人員是否屬於過失的行爲,對於過失一般是不會存在追究,但如果是屬於故意的情形,那麼必定就要爲此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