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錢是否要繳稅

申請國家賠償錢是否要繳稅

一、申請國家賠償錢是否要繳稅?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賠償金不徵稅原則,是指受害人從賠償義務機關那裏獲得的賠償金無須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賠償金不徵稅,一方面是因爲國家賠償是基於違法行使行政行爲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是對受害人的彌補,如果還要求受害人將其中一部分賠償金以稅款的形式歸還給國庫,則背離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和宗旨;另一方面,國家賠償金是一種不足額的賠償,其只能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物質損失,對於精神損失與間接物質損失不予賠償,因此,其數額是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的,如果在此基礎上還要徵稅,更是大大弱化了國家的賠償責任,進一步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

(一)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爲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初衷都是要因國家權力擴張而造成的侵權行爲,對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的彌補和道歉,平時公民們的合法收入向國家交稅,等同也是在充實國家財政。可是,國家賠償法如果說要交納稅費的話是削弱了國家侵權行爲的擔責的,而且,本身國家賠償只賠償直接損失,給被侵權人造成的精神損失是多少錢都無法彌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