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中的舉證原則

國家賠償案件一般情況下需要國家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承擔不存在侵權行爲的舉證,但是對於賠償請求人所造成的傷害,符合賠償的相應證明都需要賠償請求人進行舉證。

國家賠償案件中的舉證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在於賠償義務機關,即由國家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自己沒有侵權行爲。

二、有時也需要賠償請求人舉證 國家賠償案件中除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基本原則,還同時適用了共同舉證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確認時,應當提供其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爲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受理案件,賠償請求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申請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在申請確認司法不作爲導致的刑事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應提供對司法不作爲行爲造成的損害事實和結果的證據材料,併合理說明違法的司法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這裏需要注意:賠償請求人僅對損害已經發生、損害是由司法不作爲行爲造成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造成損害的不作爲行爲的合法性問題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賠償請求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應對違法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爲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爲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