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承擔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及其被委託者在訴訟活動中依據法律規定,具有的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和在案件事實真僞不明的情況下負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的義務。

舉證責任的承擔的一般原則: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追溯歷史,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後來的我國的刑事訴訟中,關於舉證責任的承擔原則上,也認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相當於是承繼了羅馬法中的原則。在訴訟中,對這一原則的運用,主要是從舉證的責任與訴訟的主張之間的聯繫爲出發點,既然提出是了訴訟主張,那麼相應的舉證責任就應當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

二、無罪推定原則。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即在一個刑事案件的訴訟中,對於每一個被控告或者是被追訴的人,法院沒有對其依法確認其有罪前,應當推定其無罪或者是假定其無罪。在法治國家,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對公民和社會組織隨意施加罪責都是不允許的,對任何公民或組織定罪處罰都必須要具有充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否則則只能以無罪處理。

關於無罪推定原則,證明被控告方有罪的舉證責任應當是由控告方承擔,也就是主要的訴訟風險預設給了控方,這樣做是爲了防止公訴機關權力的濫用以及公民訴權的濫用,是爲了防止無辜者被誣陷。

三、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所謂的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即法律將訴訟中一定的訴訟風險預設給了辯方,需要由辯方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主要的目的是在合理範圍內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以求提高訴訟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事訴訟打擊違法犯罪更加有力。除此以外,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在訴訟中,法院要將一個行爲或者時間認定爲犯罪,其證明標準就是把合理懷疑排除掉。假如在訴訟中,將舉證責任全部都讓控方來承擔的話,辯方其實在訴訟中就只能提出一些合理的質疑,因沒有舉證責任,面臨敗訴的危險極大。與此同時,有些刑事訴訟中,存在證明難度極大的事實,也有根本不需要證明的事實,這些都要求控方來舉證的話,對於訴訟辦事效率的拉低將會非常明顯,同時也削弱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介於此,由辯方承擔一定舉證責任顯得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