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證據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的證據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離婚案件的證據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雙方當事人都要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舉證,因此應注意收集與其相關的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爲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 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離婚案件什麼證據罪合法有力

對於離婚案件,如何收集據是個關鍵問題,證據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援,而法院是不會主動的收集此類證據。爲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爲防對方“離婚時佔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爲: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所謂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因一方或婚外關係、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採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離婚訴訟必然導致雙方爭議與不合,但在訴訟期間應該保持冷靜,應本着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處理相關事宜,更不能採取違法行爲損害另一方利益。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的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在遇到需要進行離婚訴訟的情形的時候,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訴訟權益以及離婚後的實體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