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院撤銷判決後怎麼賠償

國家賠償法院撤銷判決後怎麼賠償


現實中,法院、檢察官、警察等每天都要處理很多大大小小的案子,所以,有些人可能會因爲證據不足、有誤等意外而被誤判,爲此遭受不必要的懲罰甚至是牢獄之災,在法院的後來審查中糾正並撤銷判決之後,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法院撤銷判決呢?

一、國家賠償法院撤銷判決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我國於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 ,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意義一方面在於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公權力造成侵害時,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其另外一方面在於約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確依法行使職責。新中國建國初期就有行政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最早規定行政賠償責任的法律檔案是1954年1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港務管理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1954年憲法第97條也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賠償方式和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6) 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四、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所以,從以上我們清楚的瞭解到,我國是存在這一政策的,而且分爲兩種賠償形式,通常來說最主要的賠償方式是支付現金。但是也存在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因爲有些不符合無罪賠償的法律規定的範圍,我們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