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一、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員工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1、一般這個員工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但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纔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援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並無統一標準。

二、員工“被迫辭職”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辭職”的理由是成立的,無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後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一般如果這個員工是因爲自己的一些私人原因要自動離職的話,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是不可否認,有一些勞動者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自己主動要求離職的,但實際卻是因爲單位存在一些行爲,讓勞動者不得不主動離職,主要就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沒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