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明知的認定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明知的認定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明知的認定是什麼?

不能僅以行爲人是否承認明知爲認定標準。對於行爲人主觀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藥這一情形外,還應包括應當知道是假藥的主觀認知狀態,這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來綜合判斷認定。如實踐中存在的“小渠道”購進藥品,即向不具有正當資質的私人購買藥品等情形,都應當認定爲明知是假藥。藥店的經營者均接受了相關法律、業務的培訓,應當知曉《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由抽象危險犯修改爲行爲犯,不需要達到“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可入罪。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行爲人仍需明知其所生產、銷售的是假藥纔可定罪。部分藥店正常經營時無意中銷售了假藥,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否則就有客觀定罪之嫌。但是,許多藥店的經營者銷售假藥被查處後,出於驅利避罪的本能考慮,往往聲稱不知道是假藥。如何來正確審查認定其主觀認知,做到不枉不縱,給辦案人員帶來不少困惑。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批發零售企業都應當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因此,未查驗授權文書、隨貨同行單等證明材料向無有效證件的私人購進藥品、未查驗許可證、GSP證書等藥品合格證明、未索要發票等“小渠道”進貨行爲,反映出行爲人主觀上對購進藥品系假藥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態,應推定其明知。同時,還可結合具體案情,如是否低於市場價銷售、是否放在隱蔽位置銷售等其他細節來加強證據鏈條。

二、銷售假藥罪判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爲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假藥的銷售行爲都是需要被嚴厲處罰的,因爲如果不管制假藥的話,對於我國的病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權益,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等都是一種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