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的司法推定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的司法推定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的司法推定是什麼?

行爲人主觀上有無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是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成立與否的主觀要件。

在審理時,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據,特別是在缺失行爲人供述系明知的情況下,還要將其已經或應當認知可能系假藥、不能肯定亦無資質認定其爲真藥、應當認知或已經認知其應該屬於假藥等多種複雜的主觀認知狀態納入直接或間接故意的範疇,結合行爲人是否具有銷售藥品的資質、銷售渠道是否正規、藥品包裝是否規範、藥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並考量行爲人的職業、文化等因素,全面準確地分析認定,依法適度從重從嚴處罰,以維護人民羣衆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行爲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和被害人傷亡後果之間有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以及涉案假藥數量等亦是該罪的司法認定難點,立足於不同環節行爲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重點圍繞假藥流向,結合鑑定結論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是對其進行準確認定的基本路徑。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綜上所述,販賣假藥造成病人病情更加嚴重,一般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直接致使病人死亡,那就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若多次警告後,仍然不改的,需要處以更加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