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假幣構不構成犯罪

一、使用假幣構不構成犯罪

關於使用假幣構不構成犯罪

使用假幣數額達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及以上,並且是明知是假幣而是用,才構成犯罪,否則就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爲。根據法律規定,使用假幣罪的“數額較大”指假幣總面額達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對於僞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應如何認定?

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僞造行爲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爲已經構成數罪,即僞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爲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爲,使用不同於持有,它不是僞造行爲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爲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於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後一種意見。因爲僞造貨幣是爲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爲和結果行爲的牽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對於使用假幣的行爲,不見得就一定構成犯罪,即《刑法》第172條中規定的使用假幣罪,關鍵還是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在沒有達到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爲人構成犯罪,但此時也逃脫不了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這點需要特別注意。就算不能成立犯罪,也不會輕易的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