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持有、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僞造貨幣的行爲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爲是貨幣而爲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但不能出於走私、僞造、出售、購買、運輸以及金融工作人員出於購買及以假幣換取真幣等罪的故意,否則應構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僞造的貨幣,而代爲收藏,對於他人則是本罪的故意,而對於收人,則由於不具有實際上的支配與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內容則是幫助他人窩藏贓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窩藏贓物罪論處。

對於犯罪分子持有、或者使用假幣的行爲,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對於犯罪事實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由法院根據上述法律上規定的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