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四要素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四要素有哪些?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持有、使用僞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爲人把僞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僞造的貨幣委託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不管行爲人持有僞造的貨幣的原因和目的是什麼,只要能證明行爲人確實掌握、控制了一定數額的僞造的貨幣,即符合本罪的行爲特徵。

2、使用,是指將僞造的貨幣冒充真幣而予以流通的行爲。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並不知該貨幣屬於僞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於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爲方式特徵。

(三)、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僞造貨幣的行爲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爲是貨幣而爲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僞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但誤收後發現爲僞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僞造的,也包括對僞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僞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僞造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明知是屬於假幣還進行持有和使用的,那麼這種行爲已經違反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只要數額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事實上就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偵查,只要條件齊全,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