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來了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來了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來了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二、犯罪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行爲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行爲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3、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

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認定上,一般是屬於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工作便利,向其它人員發放了貸款的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