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移送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了很多種犯罪形式,經濟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種。把經濟犯罪細分下來,爲廣大羣衆所熟知的莫過於貪污賄賂,這些經濟犯罪擾亂了市場,也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一經發現,必將嚴厲懲處。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經常要移送,那麼,經濟犯罪移送的方式有哪些?請看下文。

經濟犯罪移送的方式有哪些?

一、案件線索移送。

最高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線索移送,是人民法院對民商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有犯罪線索,然後將相關線索移送。

①人民法院所移送的僅僅是線索或相關材料,

②移送的與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線索,

③移送的線索或材料的對象是公安、檢察機關,不包括人民法院自己,

④移送線索的目的是要查處相關經濟犯罪。

二、全案移送。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條是指民商案件在審理中,人民法院認爲該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不是經濟糾紛,而且該事實涉及經濟犯罪。適用本條的要件,

①必須先認定是民商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爲該糾紛不是民事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②該爭議涉嫌經濟犯罪;

③人民法院將該經濟犯罪嫌疑移送;

④對已經受理的民事糾紛予以駁回起訴,這是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三、通知移送。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爲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爲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爲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種情況下,

①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案件時尚未發現任何經濟犯罪嫌疑,

②公安、檢察機關認爲有經濟犯罪嫌疑存在;但這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案件中有經濟犯罪嫌疑還是已經查獲經濟犯罪嫌疑無法確定;

③公安、檢察機關要向法院提出移送,並且要提供相關的材料予以證明;這裏不能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移送函;

④對於公安、檢察機關的移送函,人民法院要進行審查,不是有移送函就移送,而且這種審查必須是實質性審查,不能是形式審查。通知移送最典型的就是涉及民間借貸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

經濟犯罪案件是要透過法院來審理的,跟一般訴訟程序一樣,也要經過起訴、調查、辯論、判決這四個階段,符合條件的要經濟犯罪移送。起訴一般是原告起訴,調查一般是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證言證詞等內容的調查,辯論就是雙方發表意見答辯,最終由法官宣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