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土地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土地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或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又或者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爲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爲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土地經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因土地使用的相關問題,而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的,應當是可以協商進行處理的,如果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