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又或者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爲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爲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城市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而農村集體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對於當事人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糾紛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也應當請有關部門來進行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