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哪些

1、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出讓、土地租憑、土地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保留劃撥。

2、照現行法律法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於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一併收回地上建築物,但應給予原所有權人適當補償

3、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財產糾紛處理的方法是很明確的,總結一下爲:

(一)協商解決。即由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雙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的土地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並送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調解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人員署名並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

(三)政府處理解決。當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但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四)行政複議解決。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在性質上屬於土地確權行爲,即屬於政府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爲,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透過複議方式解決爭議。

(五)行政訴訟解決。如果當事人對有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由於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所以,當事人如果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行政複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少?

1、土地使用權年限是依據土地使用性質的不同其使用權年限也是不一樣的。

2、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3、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只有國家纔有權力出讓土地使用權,而土地使用權人有合法轉讓的權利。在處置土地使用權時一定不要逾越法律的底線,因爲違法處置土地使用權是很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同的處置方式有不同的條件、程序和要求,土地使用權人自己要留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