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爲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如果行爲人並未直接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所在單位內部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該內部規定的內容也沒有被國家規定所涵蓋,則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數額不屬巨大,則不能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如何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

1、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從公安部之前的有關批覆中瞭解到,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違法、違規發放貸款的行爲,只要發生貸款已無法收回的情況且達到追訴標準的,就應視爲《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造成損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貸款及其利息,如確定不能追回,應視爲犯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