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人員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人員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人員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爲了規範貸款行爲,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週轉,我國制定頒佈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如要求作爲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如果貸款人在辦理髮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爲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要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爲,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如果沒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爲,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爲,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所謂關係人,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進階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爲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係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於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非法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爲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爲,亦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 (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爲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金融機構的普通工作人員在審批貸款的這件事情上並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利,所以,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這些案例當中都是金融機構的某些高管人員在其中作祟,明知不符合條件依然盲目的給當事人放貸。貸款管理對維繫整個市場資金的正常運轉有重要意義,違法放貸的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