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結果犯嗎?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結果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結果犯嗎?

生產銷售劣藥罪並不屬於結果犯,而是行爲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生產假藥的行爲,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二、銷售假藥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爲表現爲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爲,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爲。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爲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爲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仍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是需要根據犯罪分子是否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來進行認定的,因爲在該行爲存在的情況下,就已經涉及到侵犯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及他人人身權益的情況,但造成的後果是關係到判決的嚴重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