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經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什麼?

一、信託公司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什麼?

信託經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什麼?

信託公司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信託公司,不按照相關制度合理發放貸款,違規操作發放貸款,以至於貸款無法收回且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就會被定爲信託公司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爲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爲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爲,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此罪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緻、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爲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係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騙貸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司法實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按照《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信託公司違法發放貸款是構成犯罪的,構成犯罪有主客觀兩方面要件組成。主觀方面,主體必須是特定的主體,任何其它企業和個人都無法構成此罪的主體。客觀方面,本罪必須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房貸,並且造成重大損失。犯此罪的,最嚴重時量刑在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