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單位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罪單位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基本上對所有的違法犯罪的活動都規定的有犯罪主體。對詐騙罪也是如此,一般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普通公民,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但是具體並不按照單位犯罪的法條來處罰。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詐騙罪單位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一、詐騙罪單位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詐騙罪,刑法未規定單位犯罪,單位一般不屬於普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所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對於詐騙罪並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一般普通的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的。如果是單位涉嫌詐騙的話,那麼犯罪性質就不只是僅僅的簡單的詐騙了,單位犯罪的法律後果相對也更爲嚴重。